编辑: 苹果的酸 2019-09-05
轧钢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厂址选择.5

4 工程勘察.6

5 工程设计.8 5.1 一般规定.8 5.2 热轧板带车间工艺及设备.10 5.3 热轧型线车间工艺及设备.14 5.4 无缝钢管车间工艺及设备.19 5.5 冷轧板带车间工艺及设备.20 5.6 钢材深加工车间工艺及设备.23 5.7 轧钢工程公用及辅助设施.24 5.8 土建工程.27

6 施工与验收.29

7 运行维护及拆除.31 7.1 一般规定.31 7.2 运行维护.32 7.3 拆除.34 起草说明.36

0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轧钢工程质量 和生产的正常运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管理,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轧钢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轧钢工程在规划、 建设、 运行管理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轧钢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轧钢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 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1 2 基本规定 2.0.1 轧钢工程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 管理等要求,依照国家现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 相关信息. 2.0.2 轧钢工程项目应满足国家钢铁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2.0.3 新建和改造轧钢车间在开工前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建成 后投产前必须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2.0.4 轧钢车间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在项目建成后投产前需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2.0.5 轧钢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过程应遵循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2.0.6 轧钢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2.0.7 轧钢车间应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具备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 2.0.8 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污染排放以及噪音排放须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需满足国家关于敏感地区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专 项要求. 2.0.9 轧钢车间内包括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及防 火保护的施工与验收,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0 轧钢工程项目中各种工业管道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 术要求,应遵守《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11 轧钢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综合利用,应 遵守《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12 轧钢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酸碱废水、含油废水等的处理和回 用,应遵守《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 2.0.13 轧钢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各种煤气在净化、储存和输配过程中的技术措施, 应遵守《钢铁煤气储存输配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14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制氢站和空压站设施以及轧钢生产所需氧气、氢气、氮气、 乙炔等工业气体的储存和输送设施在设计、 施工、 运行维护方面的技术措施, 应遵守《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15 轧钢工程项目中属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 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2.0.16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给排水设施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方面的 技术措施,应遵守《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2.0.17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供暖、通风、除尘以及空气调节系统在设计、施工、验 收及运行维护等环节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应遵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18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高、低压配电设施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技 术要求,应遵守《配电工程项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19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高、低压配电工程在抗震措施、抗震验算、抗震设计、 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应遵守《工业电气设备抗震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 定. 2.0.20 轧钢工程项目中爆炸危险环境下的电气装置在设计、选择和安装等方面的 技术要求,应遵守《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21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电气装置在安装施工及验收方面的技术措施,应遵守 《电力工程电气装置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0.22 轧钢工程项目中的氢气储罐、乙炔瓶、石油液化气罐、液化天然气罐等可 燃物储罐设施在防火方面的技术措施,应遵守《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 用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2.0.23 氧气及可燃气体相关的设备、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煤气储存输 配通用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 的有关规定.

3 2.0.24 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 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 员身体健康. 2.0.25 轧钢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安全事项,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 的有关规定.

4 3 厂址选择 3.0.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 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 必须采取防洪、 排涝的防护措施. 3.0.2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 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3 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堤或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 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 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5 4 工程勘察 4.0.1 轧钢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 作. 4.0.2 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 建(构)筑物分为三个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轧线主厂房(如加热炉跨,主轧跨,主电室) 、重大设备基础 (如板坯库设备基础,磨辊间磨床基础,轧机基础,卷取机基础) 、烟囱、安全 水塔、旋流沉淀池、层流沉淀池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重要工程;

2 二级工程:原料跨、成品跨、水处理系统、除尘系统、重要管线等破坏后 果严重的一般工程;

3 三级工程:一般性公辅设施、次要管线、道路等破坏后果不严重的次要工 程. 4.0.3 详细勘察除需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规定外,尚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对存在深厚新近填土或软土的场地,应评价地面沉降对轧钢工程的危害, 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整治和改造方案建议;

2 对存在大面积堆载的厂房,应评价地坪沉降对厂房柱基础与上部结构引发 的危害,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3 对沉降敏感的主厂房、设备基础、烟囱、安全水塔等,应提供地基变形计 算参数,预测其变形特征;

4 对主电室区,应提供各岩土层电阻率. 4.0.4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孔深应同时满足不同基础类型的设计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 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并进入稳定地层;

2 当大型或重要设备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 度的

3 倍;

3 对水处理系统的水池或轧线地下室等,当不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 浮结构(如抗浮桩、锚杆等)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

4 对有大面积地面堆载的厂房(如原料库、成品库、仓储等)或有软弱下卧 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6 5 对一级基坑工程,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2.5 倍.

6 对重要地埋管线、大面积堆载地坪等,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或基础 设计要求. 4.0.5 当基坑施工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 ,且已有的资料不能满足 要求时,应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察. 4.0.6 对深挖高填方场地,应对场地周边的稳定性进行勘察、评价. 4.0.7 改(扩)建轧钢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并分析已有建(构)筑物的详勘报告、地基基础、变形监测、地下管 网、生产工艺、竣工验收等资料;

2 勘探点布置应避让已有的地下管线,且经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对孔位联合确 认后方能施钻.对不能确认的勘探点,应进行开挖确定施钻孔位;

3 应评价已有地基可利用程度,并提出整治方案建议;

4 应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已有地基基础和地下管网的影响,并提出防控措施 建议. 4.0.8 钻塔顶距架空电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大雾、大风天气不得进行钻探作 业.

7 5 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轧钢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 须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1.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 5.1.3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在 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5.1.4 轧钢工程必须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不得采用行业限制的落后生产 工艺和装备,生产国家、行业限制淘汰的高能耗落后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高能耗设备. 5.1.5 轧钢工程必须加强余热的回收利用水平,必须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能耗低、能源回收利用率高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与措施,应最大限度地降低 能源消耗.二次能源回收利用应实现高质高用、梯级利用、能级匹配. 5.1.6 新建、改扩建轧钢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

严禁采 用落后的、被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 5.1.7 轧钢加热炉设计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严禁直接用煤或煤粉作燃料;

2 必须设置烟气余热回收及利用设施,并优先用于预热助燃空气或煤气;

3 炉内水管冷却系统应采用汽化冷却;

4 应配备完善的热工自动化检测与控制系统.若使用低压燃气和燃油作燃料, 炉前输配介质管道应设在线连续压力检测、 低压报警以及压力过低时的联锁快速 切断阀关闭以防止回火燃爆的保护措施. 新建及改造加热炉应推广使用基于加热 模型的各段温度最优控制方式;

5 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5.1.8 轧钢炉窑烟囱设计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规定:

1 混凝土烟囱必须设置避雷针,金属烟囱必须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 10Ω;

2 轧钢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8 3 蓄热式燃烧的炉窑烟囱高度不应低于 15m;

4 在烟囱周围半径 200m 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出建筑物的高度不得 小于 3m. 5.1.9 轧钢炉窑设计应满足以下防爆要求:

1 燃煤气的工业炉,空气管道上应设防爆阀;

2 空气、煤气双蓄热式工业炉必须设置双烟囱排烟系统;

3 炉内气氛与空气达到一定混合比后,在一定温度下有爆炸可能的工业炉, 在炉体的相应部位必须设有防爆装置. 5.1.10 使用煤气的生产区, 其煤气危险区域作业的划分, 应符合表 5.1.10 的规定: 表5.1.10 煤气危险区域作业划分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带煤气抽堵盲板、换流 量孔板,处理开闭器;

(2)煤气设备漏煤气处理;

(3) 煤气管道排水口、放水 口;

(4)烟道内部. (1)烟道、渣道检修;

(2) 煤气阀等设备的修理;

(3)停、送煤气处理;

(4)加热炉、罩式炉,辊 底式炉煤气开闭口;

(5)开关叶型插板;

(6)煤气仪表附近. (1)加热炉、罩式炉、辊 底式炉炉顶及其周围, 加热 设备仪表室;

(2)均热炉看火口、出渣 口、渣道洞口;

(3)加热炉,热处理炉烧 嘴,煤气阀;

(4)其他煤气设备附近;

(5)煤气爆发试验. 注:第一类区域,应戴上呼吸器方可工作;

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 呼吸器方可工作;

第三类区域,可以工作,但应有人定期巡视检查. 5.1.11 轧钢工业炉窑使用煤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2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泄爆装置,并采取煤气倒灌的措施;

3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 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4 使用煤气的工业炉,开启的眼镜阀(盲板阀)应用自动控制,控制点距离 阀门

5 米以上;

就地操作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

9 5.1.12 使用工业煤气或高焦混合煤气的炉子,炉区应设置一定数量固定式一氧化 碳检测仪,并配有声光报警指示,操作台应有煤气报警终端显示. 5.1.13 采用电感应加热或补热的炉子,应设有防止电磁场危害周围设备和人员的 措施. 5.1.14 设备危险的运动部件应有标识或防护,飞剪类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罩,高速 锯机必须设有防护罩. 5.1.15 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设备,应有相应的环保措施.砂轮锯、抛丸机、修 磨机必须设有除尘系统,金属锯应采取综合防噪声、防伤害控制措施. 5.1.16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 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5.1.17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 器和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开闭装置. 5.1.18 在无法确保人身安全或在相对密闭的场合,不应采用氮气作为仪表和气阀 气源. 5.1.19 设计操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1 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安全 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500mm;

2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2m 以上时, 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5.1.20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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