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02 |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
2015 年6月30 日前仍执行 GB 4915-2004, 自2015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 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物 二氧化 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汞及其化 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20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 热利用系统
30 200
400 5 0.05
10 (1) 烘干机、 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30 600 (2)
400 (2) ―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20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20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3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物 二氧化 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汞及其化 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 热利用系统
20 100
320 3 0.05
8 (1) 烘干机、 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400 (2)
300 (2) ―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 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 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 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实实基基COC???=21 O
21 (1) 式中: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
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
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 10,采用独立热源的 烘干设备排气为 8;
O 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 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自2014 年3月1日起, 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 表3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 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
20 m 处上风向设参 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 氨(1) 1.0 监控点处
1 小时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 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