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2
东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东莞市监察局东莞市审计局东财〔2003〕213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东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 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 交通银行东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东莞支行,东莞市商业银行,东 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 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 知》 (粤府办〔2001〕68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3〕20 号),结合 文件 -2- 我市实际情况, 为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促进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 《东 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东莞市监察局 东莞市审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3- 东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促进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 审计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 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级预算单位 (特殊情况可分为 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 变更、 撤销银行账户, 实行财政审批、 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 户的开立、 变更、 撤销手续, 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严禁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 -4- 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 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 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经营性、自 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 户, 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需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 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 (含地方法规、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专门规定) 允许单位自行收取预 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 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市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不得用于本单位 的支出.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 -5- 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 的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机 关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和社 会保险缴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设如 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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