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2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华仪电气 )发 布了 《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 公告编号:临2015-032),披露了公司就原项目经理 黄晟非法截留货款事件中所涉及的部分客户单位存在的过错及非法减免公司货款 等事项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91.7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诉 讼费用. 2015年6月11-1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桓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述 案件,公司当庭收到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提起 的两份 《 民事反诉状》,具体详见公司2015年6月16日发布的 《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 告》 ( 公告编号:临2015-046).
二、目前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其中三个案件的 《 民事判决书》,诉讼货款合计174.50万元. 具 体判决情况如下: ( 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5)桓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1、被告 ( 反诉原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 反诉被告)华仪电气货 款6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 ( 反诉被告)华仪电气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 ( 反诉原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均由被告 ( 反诉原告)山 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5)桓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1、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 反诉被告)华仪电气货款497,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 ( 反诉被告)华仪电气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 ( 反诉原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均由被告 ( 反诉原告)山东 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5)桓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华仪电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76元,由原告华仪电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案货款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金. 鉴于 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5)桓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
2、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5)桓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