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9-08 |
1 - 股票简称:华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475 编号:临2006-006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06 年3月13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
2006 年3月23 日下午一 点在无锡市城南路
3 号第二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蒋良红 先生主持.
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2 名,监事朱嘉仁因工作原 因未参加.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讨论并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200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还须经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还须经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与会监事认为: (1)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 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05 年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3月27 日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将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 监事会召集人 全部修改为 监事会主 席 .
2、 、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关于监事会选举等事项的规定) , 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召集人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 或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修改为: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 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详细内 容如下: 原文: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4、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监事会主席职权的规定) ,详 细内容如下: 原文: 第四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六条(关于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 , 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 条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召集人提议或依据监事提议决定召开会议.
(二)确定会议主题或内容,指定一名监事准备会议材料,安排会务.
(三)指定监事将议题、材料交监事会召集人审定.
(四)指定监事按监事会召集人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进行会务筹备.
(五)发会议通知至各位监事,监事应在通知回执上签字(临时会议除外) ,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 修改为: 条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具体召集程序为: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或依据监事提议决定召开会议.
(二)确定会议主题或内容,指定一名监事准备会议材料,安排会务.
(三)指定监事将议题、材料交监事会主席审定.
(四)指定监事按监事会主席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进行会务筹备.
(五)发会议通知至各位监事,监事应在通知回执上签字(临时会议除外) ,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
6、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关于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会议的 补救措施规定) ,详细内容职下: 原文: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监事会召集人担任,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召 集人可指定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修改为: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监事会主席如不能主持会 议的, 可指定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主席如不主持会议也未指定监事主持会议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关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 , 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指定一名监事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 准确.会议结束后,与会监事现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议纪要、决议必须 在会议后两天内打印签字完毕. 负责会议记录的监事应当及时整理会议材料,依时间顺序编排归档,应当依 《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需要将监事会重要文件如监事会决议、纪要等送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修改为: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指定一名监事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 准确.会议结束后,与会监事现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议纪要、决议必须在会议后两天 内打印签字完毕.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8、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效力的规定) ,详细内容 如下: 原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 司章程》执行.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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