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2

2015 年11 月30 日购进上述型号的床头柜在佛山市顺德 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水藤段东侧乐从红星美凯龙品牌家具批发博览中心二楼展厅 M208 号的经营场所用作对外销售,共购进

2 件,购进价为***元/件,销售价为 ***元/件,合共货值为

586 元,至2016 年1月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销售款

586 元,获违法所得

20 元. 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2015 年12 月2日现场照片

4 张和现场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家 具的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及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型号为 B001S 的床头柜进 行执法抽检的事实;

2016 年4月18 日的现场照片

2 张和现场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 家具的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执法委托检验抽样单

1 份(顺监乐抽字[2015]1403834 号,证明我局对涉 案物品进行抽样;

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

1 份(顺监乐验委字[2015]1404696 号,证明 我局委托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广东)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

检验报告

1 份(No.:SQ1509174),证明涉案物品检验不合格;

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

1 份(顺监乐验告字[2016]9174 号),证 明我局已将涉案物品的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2016 年4月18 日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人身安 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定/销货单复印件

1 份及购销合同

1 份,证明我局购买样品家具进行检验 的家具的情况及当事人对外销售型号为 B905 的床头柜的经营情况;

进货单复印件

1 份, 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床 头柜的情况;

GB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 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所 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情况;

检验报告签收凭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我局收到检查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的 时间;

举报情况登记表

1 份,说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顺监乐罚听告字[2015]296 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 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结构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家具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的违 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的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 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床头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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