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3
236 第十八章 透明度 第18.

1 条 公布

一、各缔约方应当保证迅速公布本方与本协定项下任何 事项相关的措施,或者以使另一缔约方的利益相关人和另一 缔约方能够知晓的方式可以被获得.

二、各缔约方应当尽可能:

(一)提前公布其拟议采取的任何上述措施;

(二)为另一缔约方的利益相关人和另一缔约方对该拟 议措施予以评论提供合理的机会. 第18.2 条 通知和信息提供

一、在可能的程度内,各缔约方应通知另一缔约方本方 认为可能对本协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或对另一缔约方在本 协定项下的合法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现行或拟议措施.

二、应另一缔约方要求,一缔约方应当在收到该要求后

30 日内,提供有关另一缔约方认为可能对本协定执行产生 实质影响的任何现行或拟议措施的信息,并对相关问题做出 反馈,无论该另一缔约方是否曾得到过关于此措施的通报.

三、当本条项下的信息已经通过向 WTO 适当通报的方式 为公众所获得或在相关缔约方的官方的、公众的和可以免费

237 登陆的网站上可以获得时,该信息可被视为已经提供.

四、本条规定的任何通报、要求或信息应当通过第 19.5 条(联系点)所指的联系点提供给另一方. 第18.3 条 行政程序 为以一致、公平及合理的方式实施影响本协定涵盖事项 的所有措施,在对另一缔约方特定人、货物或服务具体适用 第18.1 条所指措施的行政程序时,各缔约方应当确保:

(一) 在可能的情况下, 当程序启动时, 依据国内程序, 向另一缔约方直接受此程序影响的人提供合理通知.通知应 包括对程序性质的描述、启动程序法定机关的声明,和对争 议事项的总体描述;

(二)当时间、程序的性质及公共利益允许时,在采取 任何最终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机会,提出支持其 立场的事实和理由;

(三)程序应当符合其法律. 第18.4 条 复议和上诉

一、各缔约方应当建立或维持司法、准司法、行政庭或 程序,以便迅速复议与本协定项下任何事项相关的最终行政 行为,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修正此最终行政行为.此类 法庭应该公正,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法的机关或机

238 构,且不应与复议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二、各缔约方应当保证在任何此类法庭或程序中,该程 序的当事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支持其立场或为其各自立场辩护的合理机 会;

(二)可以获得依据相关证据和提交的记录,或者在一 缔约方法律要求下,由行政机关编纂的记录而做出的裁决.

三、除非依据一缔约方法律提出上诉或进一步复议,各 缔约方应当确保此裁决由与所涉行政行为有关的机关或机 构来实施,且该裁决约束该机关或机构的行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