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3 |
(二)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又要按会计法规作调整分录,还要在财 务报告中正确披露有关税务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补充、相互服务、相 互依存的关系.财务会计要完全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要保持其稳定性、规 范性,税务会计要保持其依法(税法)性.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完成各自的具体目标,才能为企业共同的目标服 务.
(三)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纳税筹划 财务会计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税务会计同样也要为投资人、 债权人、经营者服务.但税务会计涉及的是与企业纳税有关的特定领域.在这个 领域,要服从、服务于企业会计的总目标,就是如何减轻企业税负,在其他各项 收入、成本、费用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税负与企业盈利呈反比.因此,如何选择 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 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如何事先进行税负的测算并作出税 负最轻的决策,事后如何进行税负分析等,应是税务会计的主要目标,也是纳税 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七、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既要以国家税法为准绳, 促使企业认真履行 纳税义务, 又要使企业在国家税法的允许范围内, 追求企业纳税方面的经济利益. 税务会计的任务主要是: 第一,反映和监督企业对国家税收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履行纳 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第二,按照国家现行税法所规定的税种、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目、税率 等,正确计算企业在纳税期内的应缴税款,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第三,按照税务监缴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金,完成企业上 缴任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正确编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 查意见. 第五,进行企业税务活动的财务分析,不断提高企业执行税法的自觉性,不 断提高税务核算和税务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的纳税能力.同时,也应充分利 用现行税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赋予企业的权力,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形 式,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资产计价、估价和重估价方法、产品(商品)的定 价方法,投资、筹资方式,以及某些经济行为等,都应该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明 智的财务决策,寻求纳税方面的企业利益,以充分发挥企业税务会计的作用,更 好地完成税务会计的任务.
八、税务会计的模式 在会计学中,关于会计模式的概念和分类,有过不少探讨,而且可以从不同 角度对会计模式进行分类. 税务会计模式, 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 程序的影响, 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归类可以归为非立法会计(盎 格鲁・撒克逊模式, 社会公认型) 立法会计 (大陆模式, 法治型) 和混合会计 (准 法治型) ,也可以分为立法与非立法两种模式.如表 1-1 所示: (表1-1) 立法会计与非立法会计 项目 非立法会计 立法会计 实施国家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美国、荷 兰等 德国、法国、瑞士和大部分拉美国家 会计实务 公认会计原则指导 广泛立法规范 导向投资人(股东) 政府财税 日本属于准法治型,即介于立法与非立法之间,如果只分两类,则可归入立 法会计.原实行计划经济、现正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我国,则有其历史与现实的特 殊性,但方向是向着非立法会计发展或者属于混合型.诺贝斯(Nobes)将会计 按微观实用与宏观控制分类,如表 1-2 所示: (表1-2) 会计分类表 以微观实用为主 以宏观控制为主 1.侧重于经济理论性(荷兰) 2.侧重于实用性(源于英国) (1)英国类型(英国、新西兰、南非) (2)美国类型(美国、加拿大) 1.以税法和法律为依据(欧洲大陆) (1)以税法为依据(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 时) (2)以法律为依据(德国) 2.以政府立法为依据(瑞典) 在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 .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 计与财务会计可以不分开(也可以分开) ,只有企业会计即可.而在非立法会计 的国家,会计准则独立于税法的要求,因此,其财务会计的账面所得不等于其应 税所得,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领域,有利于形成具 有独立意义的、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方向. 由于各国税制结构体系不同,税务会计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 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等) ,其所得税收 入要占税收总收入的 50%以上.这种税制模式必然要求构建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 的税务会计模式. 2.以流转税(商品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其流转税(商品税)收入是税收总收入的主体,所得税 占的比重很小.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3.以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 在这些国家, 实行的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两者所占比重相差 不大,共同构成国家的税收收入主体.如德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我国尽 管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占的比重最大,但从税制体系看,我国也是复 合税制体系.从发展看,所得税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因此,在这些国家,应是建 立以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并重(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试读结束啦.欢迎购买! "投资到大脑的钱可以给您今后带来更多的钱,早投资 早获益,机遇只钟情于有准备的头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