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3 |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八条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 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6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 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 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 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 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 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 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第九条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 委员会确定, 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 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 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第十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 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 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 定. 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 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 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本法第十条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
7 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 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 大,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 按照 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 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陆地、 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 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 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 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 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 得批准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 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 设施, 禁止从事水产养殖、 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8 第十七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 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 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 可以在禁区 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 志. 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第十八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 当地群众 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 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 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 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 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 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