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3

2 名词 释义

12 月30 日修改)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12 月18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公司章程》 《山东恒嘉高纯耐火原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1-4 月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嘉高纯耐火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嘉高纯耐火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 作为贵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并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申请人本次股票挂牌转让的有 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 有关事项向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申请人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 提供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其所提 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申请人与本次股票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书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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