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3 |
2、债权人名称:本公司
3、债务人名称:顺德区捷高投资有限公司
4、债权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93,416,498.11 元.包括:(1)本公司享有对捷高投资 的债权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855,132.63 元;
(2)截至本公告日,债权本金的利息约 为人民币 23,640,000 元(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本公告日止, 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人民币 921,365.48 元.
5、期限:按照
2004 年12 月29 日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捷高公司 应在
2004 年12 月31 日前将土地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但截止到本公告日,本公 司并未收到任何土地转让款项.
6、债权发生原因:本公司于
2004 年12 月29 日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将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社区居委会外环路以东的 254,629.69 平3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 168,855,132.63 元的价格转让给捷高公司,但截止到目 前,本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款项.
7、2005 财政年度,本公司采用个别计提法对上述债权计提了人民币 84,427,566.32 元的减值准备.2006 财政年度,本公司没有增加计提对上述债权的减值准备.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双方:本公司(甲方),佛山市顺德区顺融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2、交易金额: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42 亿元.
3、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注:本公司已于
2007 年5月31 日收到上述款项.
4、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五、出售债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出售债权的依据和目的 为争取本公司最大利益,加速资金周转,保证本公司于生产旺季的资金需求,鉴于 下述依据和目的,本公司于
2007 年5月31 日与顺融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1)捷高公司
2005 年度财务报表显示捷高公司除拥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 社区居委会外环路以东的 254,629.69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少量应收账款外, 无其 他资产.截止到目前,本公司无法获得捷高公司包括
2006 年财务报表及其他反映公司资 产负债情况及支付能力的信息.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捷高公司除拥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 容桂高黎社区居委会外环路以东的 254,629.69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少量应收账 款外,无其他可执行资产. (2)虽然本公司已于
2006 年8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捷高 公司损害本公司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捷高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并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12 月26 日的判决本公司胜诉. 但根据捷高公司与容桂信 用社于
2005 年10 月21 日签署的《抵押担保合同》,该标的土地已全部抵押给容桂信 用社,且已在容桂信用社的诉求下被法院全部查封、冻结.由于容桂信用社为该标的土 地的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本公司此部分债权仍无法得到优先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