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4 |
(一)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法规, 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二)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应当配备稳压装置;
(三)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 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四)对保险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出的,或被保险人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或安全缺 陷,以及在某一保险标的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标的中时,被 保险人应立即予以清除和修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为履行本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或其他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