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4 |
4789 号 《审 计报告》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16〕4789 号《浙江龙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16〕1425 号《评估报告》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 字〔2016〕1425 号《浙江龙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中汇会审 〔2017〕
0243 号 《审 计报告》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17〕0243〕号《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元指人民币元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关于变更设立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 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2014 年1月1日至
2016 年10 月31 日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为杭州市 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 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次签字律师为姚亮律师、 马梦怡律师,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
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 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 浙江龙文挂牌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