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4 |
5 分. 若发现因空气站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影响空气站正常运行的, 应在
2 小时内 报告甲方及点位所在地监测站报告说明原因,未按时报告每次扣
1 分.4 小时内
6 不能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的,每次扣 1.5 分;
若仪器 故障无法排除,乙方无法在
24 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每次扣
2 分. 乙方应关注空气站周边环境状况,包括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存在人工干扰现 象等, 发现有影响空气站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甲方报告,若甲方先于乙方发现此 类现象,发现一次扣
3 分. 因仪器故障导致数据异常, 响应不及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直接判定为当 月考核不合格. (4)考核管理情况 甲方对乙方下达的专项任务,包括核实空气站仪器运行状况、周边状况等, 乙方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为准,未完成一次扣
2 分. 甲方进行飞行检查要求乙方整改的,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
2 分. 4.6 考核结果应用 甲方邀请专家和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每月不定期依据《河南省城市 环境质量空气自动监测站现场检查评分表》现场检查、每月对乙方开展一次运营 维护工作考核评审, 以单个直管站为单位进行,逐站依据维护内容就维护质量和 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考核结果作为甲方支付乙方运维费用的依据. 单站设备数据上传率必须高于 90%(含),数据有效率必须高于 80%,否则考 核总分以
0 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考核总分低于
80 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考核总分 95(含)分 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
考核总分在 80(含)-95 分的,该站点当 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95)*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 运维工作受到中心致函或通报批评的的每次扣除运维经费
5000 元;
受到省 厅、中心通报表扬每次奖励
5000 元. 空气站主要监测仪器设备故障超过
48 小时未解决的,扣除运行经费
4000 元,超过
120 个小时未解决的,扣除该站点当月运维费用. 空气站仪器因故障无法及时解决需要更换备机的, 必须书面报告省环境监测 中心, 经省中心同意后更换与原设备同品牌备机,未经省中心同意私自更换备机 的或更换不同品牌备机的,一次扣
4000 元. 乙方须保证项目经理和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驻场人员, 应提前一周向甲方书面报备, 经同意后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驻场
7 人员,一次扣
4000 元.如果乙方运维人员或队伍发生重大变更,无法按质开展 运维工作,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运维合同. 因考核不合格解除合同前, 甲方将对空气自动站进行仪器性能测试,合格后 方可进行交接. 如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 河南省环保系统内进行通报,2 年内禁止参与甲方的其他所有项目的投标. 一旦发现虚假数据, 甲方将按照环保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和环办印发的《 十三五 环境监测 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 号)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罚,考核 结果直接得
0 分,不支付运维费用,终止服务合同,列入 黑名单 ,并对造假 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在终止合同的同时,甲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