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4
高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环罚[2019]4-03号 聊城六和荣达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zg86sz⒕41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丁超 地址:高唐县鱼丘湖街道 Ⅱ2省 道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⒛19年 3月 25日 ,聊 城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上一台6蒸 吨天然气锅炉,未变更原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等证据 为凭. ⒛19年 4月 17日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 《 行政处罚告知书》(高环 罚告 (2019)4-03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 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 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十九条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 有害太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 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和《山东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 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 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的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 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 条第二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 )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 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又依据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第29项"违法程度一般,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的,处10万元以上 ⒛ 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追 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本案处罚的 自由裁量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基本原则,综 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因素,遵 循公平 、公正、过罚 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 合裁量 、合理适用 自由裁量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 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 起十五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 山东省非 税收入缴款书 "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 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 日 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唐县支行 户名:高 唐县财政局国库科 则艮误升:1002355827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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