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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3-12-27 发布 2014-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6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 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5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4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 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
2014 年3月1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5 年7月1日起,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 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 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按 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 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水泥工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