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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现在开庭] 公告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7日(总第6647期)金凯利 (泉州)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尹建松 (系死者杨林之 妻) 于2016 年4月1日提出关于杨林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局于 2016年4月11日受理. 因 《受理决定书》 和 《举证通知书》 无法送 达你司, 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规定, 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 如不举证, 本局将 根据尹建松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 《受理决定 书》 和 《举证通知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宏涛、 申火成、 吕占良、 卢宝 生: 本院受理邯郸市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思 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王宏涛、 申 火成、 吕占良、 卢宝生借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冀04执异16号执行 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贺彬、 张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景坡与被执行人郭贺 勋、 河北迅达经贸有限公司、 张鹄、 郭贺彬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 得利一案, 因你们去向不明, 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文 书, 依照法律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郭贺彬名下的坐落 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3-1-1-1501室 房产一套的博泰房估字第0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 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21.26万元) 、 石家庄市槐安东 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1-1209室及063号地下停车位的博 泰房估字第01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 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5.74万元) 、 金源商务广场018-1-1210室及 064号地下停车位的博泰房估字第0122号房地产估价报 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5.74万元) 、 金源商务 广场018-1-1211室的博泰房估字第0117号房地产估价 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3万元) 、 金源商 务广场018-1-1212室的博泰房估字第0118号房地产估 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人民 币35.78 万元)、 金源商务广场 018-1-1213 室的博泰房估<
2015>
字第01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 为人民币113.5万元) 、 金源商务广场018-1-1214室的博泰房估 字第01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 值为人民币47.45万元) 、 鹿泉市京赞公路龙泉花园西区26-1- 401室房产一套的博泰房估字第01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63.27万元) 及本院 (2015) 深执字第00017-2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 拍卖被执行人郭贺 彬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3- 1-1-1501室房产一套、 石家庄市槐安东 路152 号金源商务广场 018-1-1209 室、
1210 室、
1211 室、
1212 室、 1213室、 1214室房产六套、 鹿泉市京 赞公路龙泉花园西区 26-1-401 室房产一套、 选取拍卖机构通知书、 拍卖通知书、 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于公告届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 在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取拍卖机构, 逾期不到, 视为放弃 相关权利. 公告届满后第35日上午9时进行第一次拍卖 (以评估 价作为拍卖的保留价) , 第一次拍卖流拍的, 自流拍之日起第30 日上午9时降价20%予以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 自 流拍之日起第30日上午9时再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降价 20%予以第三次拍卖. [河北]深泽县人民法院 杨后凡、 黄艳霞: 本院受理张相付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依法委托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鄂 K0X951 号奥迪 A6L 型轿车进行了评估, 现作出鄂大成评报字 (2015) 第089号评估报告, 评估标的的价格为: 88400元. 因你们 下落不明, 依照法律规定, 本院向你们送达评估报告. 自公告登 报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 本院司法技术科选择拍卖机构, 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院将组织 拍卖. [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贺庄宁(身份证号码 430304197603270012, 男, 汉族, 1976年3月27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平青 龙桥21号附53号) : 本院受理鄢勤云申请执行你 (2015) 岳执字 第669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系本院 (2014) 岳民初字第90号 民事判决书],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岳执字第669号执行决定书、 限制消费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 即视为送达. [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郑小乐、 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郑小乐、 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16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12号执行通知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 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周芳、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周芳、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南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10号执行通知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 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徐庆明、 陈香兰、 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徐庆明、 陈香兰、 天津新春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09号民 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550号 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 后次日起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 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国星: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国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 执614 号执行通知 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黄思杭、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黄思杭、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 执608 号执行通知 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朱浩、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朱浩、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06号执行通知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 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良华、 连莲月: 本院受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 张良华、 连莲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南民初字第3803号民 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04号执 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 日起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 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丹芭碧商贸有限公司、 蔡玉华、 郭凤岐: 本院受理宋 铠君诉天津市丹芭碧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 任公司、 蔡玉华、 郭凤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宋 铠君申请执行本院 (2013) 一中园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执21号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 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明 (天津) 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马全与你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755执行通知书, 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