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4 |
1 总则 1.
1 根据国务院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 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 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 划) . 1.2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 准备和应急响应.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 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 参照 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 常备不懈,积 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 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 2.1 应急状态分级 2.1.1 核电厂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 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 (1)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 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 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 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 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 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 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 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 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 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 其他核设施 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 即: 应急待命、 厂房应急、 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 2.2 应急计划区划分 2.2.1 核电厂 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 前者针对 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 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 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
后者则针对摄入被 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 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
7 至10 公里划定的 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 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
3 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 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
30 至50 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 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另外,事故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 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划分应急计划区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其目的是:在应急干预 的情况下便于迅速组织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 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 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多数事故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响应 行动的区域可能只局限于相应应急计划区的一部分, 但在发生严重核 事故的极个别情况下, 也有可能需要在相应应急计划区之外的区域采 取应急响应行动,由于出现这种极个别情况的概率极小,因此,应急 准备只在应急计划区内进行. 2.2.2 其他核设施 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核燃料循环设施与研究堆等其他核 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2.3 干预原则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 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 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 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 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 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 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 康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