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4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 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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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4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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