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4
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有机硅消泡剂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金湖金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建设地点金湖县华海路

279 号 项目负责人 范阳海 联系电话13505232027 邮政编码211600 金湖县环境保护局制 说明1.

此自查评估报告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 设项目的通知》 (苏环委办[2015]26 号)及关于印发《金湖县进一步 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金环委发 [2016]4 号)制定. 2.本报告中表一至表十一由建设单位填写,表十二由所在地镇 (区)填写,表十三由审查组填写,表十四由登记部门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需要法人代表签字, 自查结论建设单位需要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

4 份,由建设单位报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6、各表格中需要提供的附件(不含附图)另行装订成册. 企业承诺书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中所有内容及数据真实可靠,如有作假,由 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公司承担. 企业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企业环境管 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保证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确保 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今后杜绝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企业各类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做诚信守法企 业.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承诺书进行适当调整, 但应包含 以上内容) 法人代表(签字) : 年月日目录表一:项目基本情况

1 表二:项目选址

2 表三: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6 表四: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

7 表五:环境功能区划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4 表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16 表七: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23 表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7 表九: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

28 表十:排污口规范化、排污费征缴情况及环境管理情况 .....29 表十一:自查结论

32 表十二:项目所在乡镇(园区)意见

33 表十三:审查意见

34 表十四: 登记意见

35 表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有机硅消泡剂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金湖金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金湖县华海路

279 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 1355m2 行业主管部门 无 行业类别 【C2661】化学试 剂和助剂制造 项目定员

13 人 年工作小时

1800 小时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邱中香 联系电话

13805232039 建设项目联系人 范阳海 联系电话

13505232027 项目总投资

60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4 万元 环保投资所占比例 6.7% 废水处理投资 0.5 万元 废气处理投资 1.5 万元 噪声处理投资

2 万元 固废处置投资 / 万元 生态、绿化投资 / 万元 其它处理投资 / 万元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2011 年10 月 建设项目投产日期

2011 年12 月1表二: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苏政发[2013]113 号) ,生态红线区域 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 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 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对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苏政发[2013]113 号) ,项目所在地不 属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与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为入江水道(金湖县)清水通道 维护区,项目距入江水道(金湖县)清水通道维护区约 2600m,不占用生态红线区 域,不属于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不会导致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 下降,因此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不冲突,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 区域保护规划要求. 项目选址与所在区域/园区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金湖县华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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