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23 号 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注册消防 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 法》 (以下简称 《办法》 ),为切实做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日期

(一)个人申报.

时间为

2013 年3月1日至

4 月30 日. 符合 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推荐;

属于中央单位的人员,由申报人所 在单位向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推荐.

(二)审核上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中央 单位人事部门将经审查合格的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申报材料 汇总后,于2013 年5月31 日前报送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 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二、有关申报条件说明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其中:

(一)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 主要是指,在建筑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 监测、 灭火器维修、 消防咨询、 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 维护、 管理的人员. 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人 员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等工作的人 员.

(二) 在职在编人员 主要是指,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 员.已在原单位办理退出现役手续且未满

65 周岁的人员,现被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的,可以由聘用单 位推荐.

(三) 学历或学位 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

(四) 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 是指行业标准或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不计入内.核心期刊按照

2011 年由中国知网、 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 会联合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六版)界定.

(五)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 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

5 年 是指比照消防工程专 ―2― 业同等条件再增加

5 年.

三、有关申报材料说明 各项申报材料须按照《办法》要求收集齐全,内容完整,并 按每个申报人的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除各类证书资料复印件外, 其它申报表、附表应同时报电子文档.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中央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荐意见函,需有介绍本地区、 本部 门、本企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审查的总 体情况.省级公安消防总队需填报《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 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 3).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时, 需同时填报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核实情 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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