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4 |
253 号令)等有关规定,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 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
1994 号)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
一、 本项目产品为汽车连接器, 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7 年版)中的 鼓励类 项目,;
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及《关于修改》中的 鼓励类 项目;
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 (苏府〔2007〕129 号)中的鼓励、限制、淘汰和禁止类项目,为允许类.
二、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 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 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 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 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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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无含氮、磷工业废水排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三、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符性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 [2018]122 号)中深化 VOCs 治理专项行动: 1.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 推进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 代.2020 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 剂类产品使用减少 20%以上. 2.加强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 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 根据 打赢蓝天保卫战 计划要求,到202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 排放总量 均比
2015 年下降 20%以上;
PM2.5 浓度控制在
46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达到 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
确保全面实现 十三 五 约束性目标. 本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料,焊接及注塑过程产生少量 VOCs,采用活性炭设施处理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因此,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 号)文件内容的要求.
四、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符性 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修订),阳澄湖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三级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 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 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