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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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称 《发行证券通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简称 《律 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简称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 本次发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2.发行人及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振华 )作出如下保证: 其所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 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承诺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 本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 予的批准和确认.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具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而不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 预测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 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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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定,对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 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核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及其相关中介机构在其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资料中自行引 用或按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对于发行人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未适当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本所不承担责任.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依据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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