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4 |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 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 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 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 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 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 行使.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 终止;
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 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 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 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
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 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 空器退还出租人;
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 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 租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 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