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4

1 份,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 人: 上海陶艺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 兑汇票 (号码为 3140005132129053, 出票人为常熟市鑫盛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 分公司、 持票人为上海陶艺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出票行为江苏常 熟农村商业银行, 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9 年11月14日, 票面金额为 100000元)一份.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 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

四、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 日后3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 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博山博力水泵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1 份, 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博山博 力水泵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8823513, 出票人为常熟市梅李镇城镇经营投资有限公 司, 收款人为常熟市梅李镇聚兴绿化有限公司, 持票人为博山博 力水泵厂, 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出票日期为 2016年 1月 22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16年 7月 22日, 票面金额为 100000元) 一份.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

四、 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

1 份,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 人: 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本票 (号码为 1050327221113129, 出票人、 持票人均为常熟建工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苏州科技学院, 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出票日期为

2014 年4月10 日, 票面金额为 18000元)一份.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 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 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 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昌山尔饮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 汇票号码为 31300051/

43951950、 出票日期为

2018 年7月18 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19 年1月18 日、 出票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 元、 出票人为重庆臻展热处理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重庆市璧山区永 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台州银行玉环大麦屿小微企 业专营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 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 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 行为无效. [浙江]玉环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于2019 年6月14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中 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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