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5
―1―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兵役登记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兵役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钦州市钦南区文峰街道办事处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钦州市钦南区文峰街道武装部

8 联办机构 无9办理地点 钦南区文峰南路文苑南巷

6 号10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

00、 下午 15:00-18:00(夏令时) 14:30-17:30(冬令时)

1 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7―2101298 监督电话 0777―2817099

1 2 设定依据 1.

【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 年10 月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 布, 根据

2001 年9月5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 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 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送 检人数,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 ―2― 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 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 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 乡、 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 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 年9月25 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征兵 工作的需要.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专款 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 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 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 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 役的教育,鼓励应征公民报名应征.应征公民的亲属有义务动员和帮助应征公 民本人报名应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对 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 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并组织其到体格检 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体格检查、 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 当及时安排人员和接兵部队干部,共同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 民进行家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 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 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 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定新兵名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开有征兵工 作领导机构成员和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的定兵会集体审定.新兵名单确定后,新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将新兵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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