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5
关 关于 于为 为湖 湖北 北台 台基 基半 半导 导体 体股 股份 份有 有限 限公 公司 司首 首次 次公 公开 开发发行 行股 股票 票并 并在 在创 创业 业板 板上 上市 市事 事项 项出 出具 具法 法律 律意 意见 见书 书的 的补补充 充律 律师 师工 工作 作报 报告 告 中国・福州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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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86-591-87530756 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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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li100.com 福 福建 建君 君立 立律 律师 师事 事务 务所 所FFU UJ JI IA AN N J JU UN NL LI I L LA AW W F FI IR RM M O OF F C CH HI IN NA A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第一部分 引言.2 第二部分 正文.4

一、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二、关于 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

6

三、关于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四、关于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7

五、关于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六、关于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七、关于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八、关于 发行人的税务

29

九、关于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 7-1-6-1 中 中国 国・ ・福 福建 建君 君立 立律 律师 师事 事务 务所 所FFU UJ JI IA AN N J JU UN NL LI I L LA AW W F FI IR RM M O OF F C CH HI IN NA A 地址 ADD:中国福州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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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邮政编码 ZIP: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2008〕闽君非字第 005-20 号致: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江日 华律师和林晖律师,担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2009 年7月29 日,本所律师出具〔2008〕 闽君非字第 005-16 号 《关于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09 年11 月3日出具的

091053 号 《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法律 问题,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7-1-6-2 第一部分 引言 在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中的 释义 内容适用于本补 充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意见》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 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外经贸资发[2001]538 号) 国务院国资委 是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襄樊市国资委 是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反馈意见》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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