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5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符合《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由独立 机构运营,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 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 孵化服务空间,包括投资促进型、培育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 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新型孵化平台;
建设主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投资机构、行业 组织、 专业园区、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社会力量, 按照市场化原则, 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的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 空间、 创业咖啡、 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以及科技企业聚集区 (楼宇) ,专业园区、龙头企业园区、研究所、实验室等形式. 第三条 高新区众创空间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 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 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西安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运营主体和管理团队 运营主体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 新与创业,并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科技创新创业 服务特色鲜明.
(二)有创新创业空间承载能力 在西安高新区范围内拥有自主产权或租期
3 年以上的创业 孵化场地,功能规划明确,原则上不少于
100 平方米,能够为入 驻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 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60%,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 餐饮等硬件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年均达到
20 家以 上,或当年获得投资企业项目达到
5 家以上.
(四) 具有投资功能 设立或引入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聚 集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 创业者持续发展.
(五)有活动组织能力及支撑服务能力 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 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面向初创企 业、 创新创业团队、 个人组织开展各类交流活动, 举办创业沙龙、 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商业模式构 建、团队融合、市场开拓、媒体资讯等服务.还可开展代办工商 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科技合作等方 面的辅助服务.
(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制定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质量控制、入住与退出机制, 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 放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