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 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 学生 ).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 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 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 打击报复的;
(四) 违纪处分期限内或处分解除后, 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的情形. 第八条 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 理委员会认定为 建议予以撤销 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除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直接打人,但用其他手段,如语言挑衅、蓄意蛊 惑,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侵占、偷盗、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数 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