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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 代替GB/T 15097-2008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中国第
一、二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s (CHINAⅠ,Ⅱ) (二次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6
5 技术要求和试验.6
6 船舶使用燃料的规定.9
7 生产一致性检查.9
8 船机标签.10
9 确定船机系族的参数.11
10 源机的选择.12
11 标准的实施.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4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1)
6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船机净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67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69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72 附录H(规范性附录) 船机大修 的要求73 附录I(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76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船舶大 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 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 峡[渡]船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 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4/26/EC) 《关于协 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的 有关船机的技术内容;
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1042《压燃式 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和船机大修后的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94《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和附录 H 为规范性 附录,附录 I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淄博柴油机总公司、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 法》 (GB/T 15097-2008)自20年月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
一、二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 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峡[渡]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第1 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 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峡[渡]船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 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 额定净功率不超过 37kW 的船机执行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