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6 |
8、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 1#、2#生产车间外
50 米,污水处 理站外
100 米,该范围内应维持无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周边用地限制要求报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备 案.
四、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COD 排放总量应≤0.867t/a, 氨氮排放总量应≤0.116t/a.企 业应落实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
五、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范 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按规定公开、登记相关信息.项目性质、 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
六、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 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七、我局委托闽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项目环保 "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竣工环保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2019 年6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