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6

14 个湖泊湖体及其沿 岸50 米陆域范围, 还包括淀山湖风景 名胜区范围:东沿复兴路、永利路至 永字路,北至新乐路,南面、西面均 至淀山湖湖体(不包括淀山湖河蚬翘 嘴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 核心区,含白莲湖、陈墓荡、汪洋湖、 杨氏田湖、阮白荡、天花荡重要湿地) 本项目距淀山湖 重要湿地(商鞅 潭)5.7 公里,不 在划定的二级管 控区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容. 7.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版)》,本项目不 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及《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所列 的 限制类 及 禁止类 项目.根据《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苏府[2007]129 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 年修订)》,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根据《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 录(2013 年本)》及《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本项目用地不 属于限制及禁止用地.

8、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24 日修正),太湖流域划 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

5 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以及沿岸 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至

50 公里以及沿岸两 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12 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

5 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 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 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 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 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 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 发[2012]221 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太湖水 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本)相关要求不违背.

9、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要求相符性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第二十四条规定准保护区禁止下 列行为: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二) 禁止在距二级保护区

1000 米内增设排污口.本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 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火炬处理厂,不新增排污口,满足《苏州市阳澄湖 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 本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理要求. 故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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