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6

4 场地选择 4.1 选址 4.1.1 森林面积不宜低于

100 hm

2 . 4.1.2 应远离自然疫源地. 4.1.3 与矿山、机场、工业区等区域应相距

5 km 以上. 4.1.4 基地边缘应距离交通主干道和城市生活喧嚣区

1 km 以上. T/CSF XXX-XXXX

3 4.1.5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能够到达,或基地可提供接驳服务. 4.2 林分质量 4.2.1 以天然起源或经过近自然化改造的人工林为宜. 4.2.2 森林第一观感良好. 4.2.3 林分类型多样,能够提供多种感官刺激. 4.2.4 森林群落生物量不应小于

50 t/hm

2 . 4.2.5 森林有害生物等级在轻度危害以下,评估标准按照 LY/T

1681 执行. 4.2.6 森林郁闭度可控制在 0.6±0.1. 4.3 森林环境 4.3.1 夏季晴天正午,林中 1.5 m 高度负氧离子平均浓度不应低于

1000 个/cm

3 . 4.3.2 基地空气细菌含量平均值应小于

300 个/m

3 . 4.3.3 空气中颗粒物、臭氧及其他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 GB

3095 规定的一级浓度限值要求. 4.3.4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达到 GB

3838 规定的Ⅱ类以上要求. 4.3.5 电磁辐射与天然本底辐射的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1 mSv. 4.3.6 土壤无化学污染,质量应达到 GB

15618 规定的一级标准. 4.3.7 夜间噪声不应大于

30 dB(A). 4.3.8 人体舒适度指数为 60~76(3~5 级)的天数宜大于等于

170 d,人体舒适度指数计算公式见 式(1). 1) 式中: I――人体舒适度指数;

T――平均气温,单位 ℃;

H――相对湿度,用小数表示;

U――风速,单位 m/s. 4.3.9 疗养季节昼夜温差不宜大于

15 ℃.

5 场地规划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及其它上位规划. 5.1.2 应处理好森林疗养与森林游憩活动之间的关系,做好生态保护. 5.1.3 应确定森林疗养基地特色、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配置各项基础设施. 5.1.4 应统筹考虑开发建设时序,做好近期和远期的开发工作安排. 5.2 容量与规模 5.2.1 森林疗养基地应以界桩、界碑等界定范围,边界清晰. T/CSF XXX-XXXX

4 5.2.2 根据森林疗养基地所处地理位置、疗养资源吸引力和市场需求,预测访客规模. 5.2.3 森林疗养基地的极限容量应符合 GB/T

34335 的规定,瞬时极限容量不宜大于

12 人/hm

2 ,平均 步道面积不宜低于

10 m

2 /人. 5.2.4 森林疗养基地年间访客容量不宜大于

1000 人/hm

2 . 5.3 基地组成 5.3.1 森林疗养基地应具有疗养步道、疗养活动场地、疗养专类园及其它配套设施. 5.3.2 配套设施应满足森林疗养对健康管理、营养餐、住宿等多种需求. 5.3.3 宜设立管理区,统一安排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设施、管理用房和停车场等. 5.3.4 基地内部交通应以森林疗养步道为主,除步道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车行道、骑行道和 停车场: a) 除管理区和防火道路外,不宜设置车行道;

b) 车行道需结合场地现状,控制道路选线和道路宽度,避免与森林疗养活动发生矛盾;

c) 骑行道应规划在疗养活动区相对边界的位置,防止对森林疗养活动形成干扰;

d) 当骑行道与车行道并行时,应单独划定骑行道,通过不同材质、颜色和图示加以强调;

e) 停车场数量应与访客规模相匹配,便于使用. 5.4 防灾规划 5.4.1 防灾规划包括森林火灾防治、有害生物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规划应符合 LY/T 2005―

2012 中6.1.5 的规定. 5.4.2 访客经留场所应远离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野兽袭击等灾害的危 险地段. 5.4.3 防灾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应按照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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