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6

(4)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应当采用监控报告、颁发适航性状 况警报、签署投入使用 / 运行的方式;

(5)航材检验应当采用检验报告、签署入库意见的方式;

(6)质量调查、维修差错管理应当采用调查报告的方式;

(7)可靠性管理应当按期组织并参加可靠性管理会议. 6.3 对于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不遵守或者违反质量管理的 意见、建议、批准或者授权的问题和事项,应当以颁发质量管理指 令的方式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必要的限制措施. 对于航空运营人中 任何不接受或者对抗质量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采用及时报告航 空运营人维修副总经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6.4 除CCAR-121 部及其有关的咨询通告中规定质量主管或 者质量部门审核或者批准的事项外,质量主管或者质量部门可以 授权或者聘任质量部门以外的人员进行或者参与某些质量管理工 作,但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对授权或者聘任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评估和培训;

(2)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或者其他书面的形式明确;

(3)采用备案或者定期审核的方式对授权的工作进行监督. 7.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 7.1 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

4 ― (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评审;

(2)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主体部分所引用或者参考的工作程序 与其规定内容的符合性评审;

(3)工作程序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评审;

(4)关联工作程序之间的一致性评审. 7.2 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应当符合下述基本原则: (1)与规章要求符合的原则;

(2)与局方批准文件符合的原则;

(3) 管理规范的原则 ( 一般应当以工作表格 的方式予以规范);

(4)管理或者工作责任明确的原则( 应当避免不必要的职责 交叉或者多头管理);

(5)注重工作效率的原则(应当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次);

(6)闭环管理的原则(一般以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来实现). 8.人员资格的评估 8.1 人员资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中涉及落 实CCAR-121 部要求的适航性责任的所有人员,但可以不包括仅 从事行政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评估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技术文件编写人员和工程师);

(2)维修计划人员(包括维修记录管理人员);

(3)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航材入库检验人员);

5 ― (4)培训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教员);

(5)飞机放行人员( 包括外站和协议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授 权放行人员);

(6)航线勤务人员( 包括外站和协议维修单位的航线勤务人 员);

(7)可靠性管理人员. 8.2 人员资格的评估应当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评估;

(2)持有执照或者资格证书与计划从事工作对应性的评估;

(3)培训记录与培训大纲要求的符合性的评估;

(4)身体健康状况与计划从事工作适应性的评估;

(5)以往奖惩记录的评估. 8.3 除质量管理人员、飞机放行人员和航材入库检验人员外, 质量主管可以授权人员所在部门主管进行人员资格的评估工作. 8.4 对于涉及与航空器及其部件直接接触或者从事其放行的 人员,应当建立至少二年为周期的资格再评估制度. 9.维修系统内部审核 9.1 维修系统内部审核包括对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落 实情况的审核、对维修系统内部维修单位或者协议维修单位的审 核(包括对外站航线维修管理的审核). 9.2 维修系统内部审核应当确保每年对各部门或系统至少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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