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6
1 附件

1 废铜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引导废铜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及 《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 》 (工信部联节〔2011〕51 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铜再生 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规划要求, 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 生态环境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 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 民集中区等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废铜再生利用(杂铜生产阳极铜)冶炼项目 生产能力应在

10 万吨/年以上.鼓励企业实施

10 万吨/年以 上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到2015 年底以前淘汰

5 万吨/ 年以下的废铜再生利用(杂铜生产阳极铜)生产能力.

(二)新建废铜再生利用(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 熔炼项目生产能力应在

5 万吨/年以上.鼓励企业实施

5 万2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 年底以前淘汰

2 万吨/年以下的废铜再生利用(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 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 、 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 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及烟气 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冶炼环节应采用生产效率 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 艺及装备,配套建设具备二f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

(四)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以及冲 天炉、50 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生 产工艺及设备.淘汰无废水循环利用设施、无余热回收利用 设施、烟气排放不达标的落后冶炼工艺和装备.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杂铜生产阳极铜) 冶炼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

350 千克标准煤/吨铜,现有废铜 再生利用(杂铜生产阳极铜)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

390 千克 标准煤/吨铜.

(二)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黄杂铜/紫杂铜直 接利用)熔炼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

80 千克标准煤/吨铜,现 有废铜再生利用(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企业综合能耗 应低于

100 千克标准煤/吨铜.

(三) 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铜的总回收率 97% 以上,水循环利用率 95%以上;

现有废铜再生利用企业铜的

3 总回收率 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 90%以上.鼓励废铜再生 利用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系统.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 "三同时" 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废铜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 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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