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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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发布2019-01-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8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9 9 其他・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电镀主要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电镀工件面积计算方法
1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不同形状镀件镀液带出量 V 参考值一览表
15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不同清洗方式清洗用水量
1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电镀废气及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
18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电镀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20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污染源源 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 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G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藏神 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11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 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工艺等的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 强核算,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 、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过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轧钢工业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过程源强核算可参照HJ 885中相关内容. 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物源强 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1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 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镀层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 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 3.2 化学镀 chemical plating 用化学法在基材表面沉积金属覆盖层的过程,包括催化镀、接触镀等. 3.3 阳极氧化 anodising;
anodic oxidation 以金属制件为阳极,在一定的电解液中进行电解,使其表面形成一层具有某种功能(如防护性、装 饰性或其他功能)的氧化膜的过程. 3.4 化学氧化 chemical oxidation 在没有外电流作用下, 金属制件与含有氧化能力的电解液作用, 使金属制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电镀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 体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 2.
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电镀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1900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对 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 其他行业 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
2 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 表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表1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排放口 污染物项目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a 有组织废气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氰化物、氮氧化物、氟 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无组织废气电镀生产场所 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氰化物、氮氧化物、氟 化物 1.类比法 1.类比法 废水 生产装置出水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 1.类比法 1.实测法 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 铬、总镉、总镍、总银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企业废水总排放 口 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噪声 高噪声设备 等效连续 A 声级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固体废物 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废槽液、槽渣、电镀原料包装物、滤材等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注1:生产装置出水口指电镀生产线前处理槽、镀覆处理槽、后处理槽及各水洗槽出水口. 注2: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 理单元出水口(分质处理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前) .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
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 算.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实测法核算.
3 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 用类比法核算;
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类比 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 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优先采用类比法 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 用实测法核算;
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实测 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电镀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 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 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采用实测法核算. 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采用实测法核算. 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