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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
(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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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 ) 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 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 最大化.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股东大会;
分析师说明会 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接待来访;
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 系;
路演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状况;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 说明;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
企业文化和对公司 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非经济性事项;
其他. 公司另行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予以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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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