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6 |
28 教文化属于私人事务, 不能进入公共领域, 也不能在人们之间形成共识.这种 启蒙原教旨主义 也否 定了文化对话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 普世主义和文化多元论都坚持了一种核心观念: 不同的宗教观念之间、 宗教观念和世俗观念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它们之间无法通过对话解决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 这种 启蒙原教旨主义 实际上就是一种世俗主义.哈贝马斯把世俗的和世俗主义 区分开来.世俗主义批判宗教, 强调启蒙理性, 坚持科学主义的前提.对世俗主义来说, 宗教是非理性 的, 是必须被否定的.而世俗的观点则不同, 世俗的观念对于宗教的有效性采取一种不可知论的立 场.这就是说, 不信教的人并不一定会否定宗教观念的有效性, 对于宗教所说的东西究竟正确不正确, 他们无法给出答案.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 哈贝马斯赞同世俗的立场, 即对于宗教观念的有效性采取 一种不可知论的态度, 而不是坚决否定宗教.从这个角度来说, 它是反对世俗主义的.但是他也并不 完全否定世俗主义.在他看来, 世俗主义有它的积极贡献.这种积极贡献表现在, 它把公共领域和私 人领域区分开来, 把所有的市民平等地吸收到了公共领域中来.在这样的前提下, 信教的团体能够坚 持 在其自身信仰的前提下认同世俗共识的合法性 .① 这种世俗共识的合法性是指, 独立于宗教的民 主制度的合法性.这就是说, 世俗主义促使信教团体承认独立于宗教的民主制度是合法的.在这个合 法的民主制度中他们是平等的公民.作为平等的公民, 他们可以在私人领域中坚持自己的信仰.
二、 民主社会中的宗教自由 世俗主义虽然承认了信仰自由, 但是这种信仰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这就是说, 这种自由的信仰 可以在纯粹的私人领域中发生, 但是却不能干预公共领域.世俗主义的这样一种基本立场是不够的. 民主国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宗教的宽容态度上.哈贝马斯说: 如果一个世俗化了的当局只是带着 一种居高临下的善意容忍迄今一直受歧视的少数群体, 事情就还做得不够.关于如何划定有关宗教实 践的积极权利与不受他人宗教实践干扰的消极自由 (negativen Freiheit) 之间的边界这个棘手的问题, 还 需当事各派自己达成一致. ② 这就是说, 一个世俗化的政府不能满足于宗教宽容, 承认他们在私人领域 中的消极自由, 而且还要承认他们的积极权利.那么宗教究竟有什么样的积极权利呢?这需要人们就 此达成协议.在这里, 哈贝马斯按照自己的民主的理论来说明宗教所可以具有的合法权利. 这就是说, 信教的人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表达自己的思想, 通过这种思想的表达而就社会生活中共 同关心的问题与其他人达成共识.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 社会规范的合法性来自于程序化的 民主的立法过程, 而这种程序化的立法过程也需要借助于非程序化的公共领域中的讨论.信教人士的 积极权利就表现在他们可以积极参与非程序化的有关公共政策或者社会规范的讨论.社会规范的合 法性依赖于所有相关者的积极参与以及他们在讨论中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 公民 尽管在世界观和宗教信念上有所不同, 但是国家并不能因此阻止他们就社会规范而参与讨论.正是通 过这种讨论, 国家的公民才能整合在一起.这也是民主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按照哈贝马斯的商 议民主理论, 国家的公民不仅仅是法律的接受者, 而且也是法律的创制者.无论一个人是否信教, 他都 像其他公民一样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 不过在这里, 哈贝马斯把公共交流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区分开来.公共权力领域必须独立于宗 教, 这是政教分离的原则所规定的.而信教公民进入公共交流的领域, 这是公民的平等权利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