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9-11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
10 合规判定方法.2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9 HJ-20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纺织 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 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 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纺织服装、服饰业 18.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 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引用文件包含其修改单、公告等相关文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GB
20814 染料产品中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7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1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 〔2016〕 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3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 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印染 dyeing and printing 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染色、印花、 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 责任.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 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纺织印染相关 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 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以及
4 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情况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 洗毛单元、麻脱胶单元、缫丝单元、织造单元、印染单元、成衣水洗单元、公用单元为必填内容, 纺纱、服装及家纺加工等生产单元为选填内容. 4.3.3 主要工艺 洗毛单元:包括乳化洗毛工艺、溶剂洗毛工艺、冷冻洗毛工艺、超声波洗毛工艺. 麻脱胶单元:包括化学脱胶、生物脱胶、物理脱胶、生化联合脱胶工艺. 缫丝单元:包括桑蚕缫丝、柞蚕缫丝工艺. 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造、喷气织造工艺. 印染单元:包括前处理、印花、染色、整理工艺. 成衣水洗单元:包括普通水洗、酵素洗、漂洗、石磨洗工艺. 公用单元:包括锅炉、软化水系统、储存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系统. 4.3.4 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 1)洗毛单元:包括洗毛设施(喷射洗毛机、滚筒洗毛机、超声洗毛机、联合洗毛机等) 、炭化设 施、剥鳞设施. 2)麻脱胶单元:包括浸渍设施、汽爆装置、沤麻设施、碱处理设施、漂白设施、酸洗设施、煮 练设施、漂洗设施、发酵罐. 3)缫丝单元:包括煮茧机、缫丝机、打棉机. 4)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机及其他. 5)印染生产单元:包括前处理工序(烧毛设施、退浆设施、精练设施、煮练设施、漂白设施、 丝光设施、定型设施、碱减量设施、前处理一体式设施等) 、染色工序(散纤维染色设施、纱线 染色设施、连续轧染设施、浸染染色设施、喷射染色设施、冷堆染色设施、卷染染色设施、经轴 染色设施、溢流染色设施、气流染色设施、气液染色设施等) 、印花工序(滚筒印花设施、圆网 印花设施、平网印花设施、静电植绒设施、转移印花设施、数码印花设施、泡沫印花设施、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