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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3-14 发布 2013-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3458-2013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13458-2013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合成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 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 导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2001)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2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13458-2013
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复混肥以及联碱法纯碱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13458-2013
2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 硝酸铵、 碳酸氢铵以及醇氨 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 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注: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6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GB 13458-2013
3 2 悬浮物
6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4 氨氮
40 50
5 总氮
50 60
6 总磷 1.0 1.5
7 氰化物 0.2 0.2
8 挥发酚 0.1 0.1
9 硫化物 0.5 0.5
10 石油类
5 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氨) 10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302) 注:1)单套装置年产合成氨≥30 万吨;
2)单套装置年产合成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