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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0 Z60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 32―2010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2010-06-17 发布 2010-07-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SZJG SZJG 32―2010 I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再生水、雨水利用方式.1

5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源.2

6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基本要求.2

7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指标限值.2

8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检测流程.4

9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检测频率.5

10 规范的实施与监督.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质检测方法

8 参考文献.13 SZJG 32―2010 I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丽、段洪雷、张金松、黄文章、黄凌军、徐林、刘茜、卢益新、刘岳峰、 石艳玲、杨跃军、曲志军、刘旭辉、张德浩、尤作亮、朱平生、常永第、陈华、张景霞. SZJG 32―2010 III 引言为做好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 合理利用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 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再生水、雨水利用的科 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市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SZJG 32―2010

1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水源要求、利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监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深圳市河流、 水库等地表水集水面积范围内的自然径流水, 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出 水排入城市河道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35-2002第2章、GB 50336-2002第2章、GB 50400-2006第2章、HJ/T 91-2002第3章及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殊污染地区 Hotspot 下垫面污染较严重或有特殊污染源的地区,如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 特殊工业区、医院等. 3.2 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通过仪器设备对某项水质指标值进行24小时自动实时检测.

4 再生水、雨水利用方式 4.1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包括: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 4.2 用户在使用达到表

1 和表

2 所列的控制指标后的再生水或雨水时, 若有特殊要求而不能直接使用, 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出水为原水,进行再处理后使用. 4.3 景观环境用水包括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但不包括兼作饮用水水源的情况.

5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源 SZJG 32―2010

2 5.1 再生水的水源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后的出水以及居住区、公共建筑(群)等 的优质杂排水.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的,应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水质不低于 GB 18918-2002 二级标准的要求. 5.3 以居住区、公共建筑(群)等的优质杂排水作为水源的,不得混有工业废水、医院废水. 5.4 雨水利用的水源包括从非特殊污染地区收集并经过初期径流弃流或初期径流污染控制后的雨水. 5.5 来自特殊污染地区的雨水不得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

6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基本要求 6.1 利用水水质应确保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 6.2 利用水水质应确保在其环境中的暴露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6.3 利用水水质应能满足利用对象的功能要求,对使用者有益. 6.4 利用水水质应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

7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指标限值 7.1 水质控制指标分为基本控制指标和选择性控制指标两类, 共77 项. 基本控制指标包括感官性状及 一般物理、化学指标

22 项,微生物指标

4 项,剩余消毒剂指标

2 项,共28 项.选择性控制指标主要为 毒理学水质指标,共49 项. 7.2 基本控制指标及其限值如表

1 所示. 表1基本控制指标及其限值 序号 指标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1温度(℃) ①

2 嗅 无异嗅

3 色度(度) ≤

30 4 浊度(NTU) ≤

3 5 pH值6.5~8.5

6 悬浮物SS(mg/L) ≤

10 7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5 8 化学需氧量CODCr ② (mg/L) ≤

30 9 氨氮 N-NH4 + (mg/L) ≤

1 10 总氮 TN ③ (mg/L) ≤

15 11 总磷 TP②③ (mg/L) ≤ 0.5

12 总硬度 ② (mg CaCO3/L) ≤

450 13 总碱度 ② (mg CaCO3/L) ≤

200 14 二氧化硅② (mg/L) ≤

30 15 溶解氧(mg/L) ≥

2 16 硫酸盐 ② (mg/L) ≤

250 17 感官性状 及一般物理、化学指标 氯离子② (mg/L) ≤

250 表1 基本控制指标及其限值(续) SZJG 32―2010

3 序号 指标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18 石油类(mg/L) ≤

1 1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0.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000 21 铁(mg/L) ≤ 0.3

22 感官性状 及一般物理、化学指标 锰(mg/L) ≤ 0.1

23 细菌总数(个/L) ≤

100 24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5 埃希氏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6 微生物指标④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7 总余氯(mg/L) (以液氯/次氯酸钠消毒/补氯时) 0.3≤出厂水≤4 管网末梢≥0.05

28 剩余消毒剂指标⑤ 剩余 ClO2(mg/L)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或补氯时) 0.1≤出厂水≤0.8 管网末梢≥0.02 ①:温度仅作记录. ②:仅作为工业用水时. ③:仅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 ④: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 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⑤:用臭氧、紫外线消毒时,出厂前应补加液氯、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以保持持续消毒能力.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 管网末梢控制总余氯≤0.5mg/L. 7.3 选择性控制指标及其限值,见表 2. 表2选择性控制指标及其限值 (单位:mg/L)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

1 总汞 0.001

26 间-甲酚 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7 2,4-二氯酚 0.6

3 总镉 0.01

28 2,4,6-三氯酚 0.6

4 总铬 0.1

2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5 六价铬 0.05

30 半挥 发性 有机 化合 物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6 总砷 0.1

31 硝基苯类 2.0

7 总铅 0.1

32 三氯甲烷 0.3

8 总镍 0.05

33 四氯化碳 0.03

9 总铍 0.001

34 三氯乙烯 0.3

10 总银 0.1

35 四氯乙烯 0.1

11 总铜 0.5

36 苯0.1

12 总锌 1.0

37 甲苯 0.1

13 重金属总硒 0.1

38 邻-二甲苯 0.1

14 苯并(α)芘0.00003

39 对-二甲苯 0.4

15 半挥 发性 甲醛 1.0

40 挥发 性有 机化 合物 间-二甲苯 0.4 SZJG 32―2010

4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

16 苯胺类 0.5

41 乙苯 0.1

17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5

42 氯苯 0.3

18 马拉硫磷 1.0

43 对-二氯苯 0.4

19 乐果 0.5

44 邻-二氯苯 1.0

20 对硫磷 0.05

45 挥发酚 0.1

21 甲基对硫磷 0.2

46 丙烯腈 2.0

22 五氯酚 0.5

47 总氰化物 0.5

23 对硝基氯苯 0.5

48 硫化物 1.0

24 2,4-二硝基氯苯 0.5

4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Cl 计) 1.0

25 有机 化合 物 苯酚 0.3 7.4 基本控制指标必须执行.选择性控制指标由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的水源组成 及使用途径选择执行.

8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检测流程 8.1 采样点的布设 8.1.1 采样点布设位置应包括水源、处理设施出水口、管网和用户端. 8.1.2 水源采样点宜设在处理设施进水口处. 8.1.3 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出水采样点宜设在处理设施总出水处.采用消毒工艺的处理设施出水采 样点宜设在消毒后总出水处. 8.1.4 根据监测需要,可增设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 8.2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8.2.1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样的采集、保存应符合国家 HJ/T91-2002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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