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7 |
1 台辐射巡测仪,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 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7.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
1 月31 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四)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禁止外排;
生活污水须满足《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B 等级要求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
(五)项目运行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功能区要求.
(六)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公安和卫生 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 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要求规定需要 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 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 评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 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开展辐射活动,由烟 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负责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
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 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接 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办人:孙元晓 (单位盖章)
2019 年4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