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7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原则与要求: 按照 自 (专 )用 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 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单 位内部停车场、 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 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 独立占地或高速公 路服务区配建的充 (换 )电 站为补充,以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 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建立 全市统一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以 下简称 充电设 施信j息 平台 ). 其中: (一 )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 -4― (二 )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 )在 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 务区、 加油站以及具各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 慢充 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四 )原 则上除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 (换 )电 站外,其他类 型充电设施利用停车场(位 )等 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 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应 当严 格执行 《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⒛16-⒛2o 年 )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 施.其中: (一 )新建隹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 I00%建设充电设施或 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 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 等);

新建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 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 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 比例不低于 ⒛%,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 配建停车位应 I00%建 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 装条件. (二 )既有停车场 (库 )应 根据 《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规划 (⒛ I6¨2o2o年l,l确 定的建设要求,按 照安装条件 统一规划预留、 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 既有停车泊位上 增建充电设施.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自 用停车位要 I00%改建 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专用停车场、 公用停车 场 (含居 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要 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 道路改建等实施,在⒛20年 前停车位的 10%以 上实现配建充电 -5― 设施;

但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 (气 )站 (服务区),原 则上在 2018年前停车位的 30%以 上要配建充电设施.市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纽织实施. (三 )在 市区域范围内,原 则上每 ⒛O0辆 电动汽车至少建 设一座集中式充 (换 )电 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 则上按每座 集中式充 (换 )电 站服务半径 50公里配建.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方式: (一 )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项目 停车位.必须按充电设施配建 原则,统 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停车位 (或 预留敷设条件 ),预留电表箱、 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 制定好公共停车位的 供电设施建设方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对充 电设施设置进行强制性标准审核.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 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 (二 )已 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的自用停车位. 供电部门要根 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照 适度超前 原则, 结合老旧小区 (含 高压 自管小区)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 (含 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 ),按 一表一车位 模式进行配套供电 设施增容改造,每个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配套电网改造费 用,纳 入输配电价统筹核算. (三 )已 建和在建专用、公用停车位 (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 位),各产权单位 (或 物业公司)自 行或委托 (联合)充 电设施 建设运菅企业、 供电部门等按配比要求,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充电 停车位改造任务,并 开展运营,允 许运营企业收取一定充电服务 费. 供电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的充电需求,做好产权分界 点后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6―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 计规范.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 符合海 南省及三亚市相关标准,在 安装建设时,须 与燃油汽车停放场地 设置相应的隔离. 第十四条 新建充电设施项 目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 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 可以为 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私营企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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