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7 |
二、 驳回原告吴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 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56 元, 公告费
650 元, 合计
2306 元, 由被告卢强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 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127民初4676号 方小明: 原告吴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127 民初
4676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 被告方小明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国明借款100000元, 并 支付该款自2017 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 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 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 由被告方小明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 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