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7 |
4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庆缘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海拓律字【2016】0826 号致:大庆缘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 《业务规则》 、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缘通电子与本所签订了《律师专项服务 合同》 ,委托本所律师为缘通电子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声明是 准确、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 真实;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决议 201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挂牌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议案》 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16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