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7

(三)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1.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税种的设立、 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征用;

(8) 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 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 诉讼和仲裁制度;

(11)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表1-3 形式 制定机关 修改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不得同 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的依据,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3 ・ 经济法基础 2. 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 法的适用规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 (效力等级低的法) 与上位法 ( 效力等级高的法) 冲突时, 以上位法为据, 不 再适用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 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3.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 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4.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 由国务院裁决. (3)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或者规章)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5.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 院裁决. (3)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裁决.

三、 法的分类 表1-4 标准 分类 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4 ・

第一章 总论第二单元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的概述 1.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都 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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