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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时, 是否可以包括旅途时间或午饭时间以当地法定要求 为准. CNAS 注: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审核时间通常不包括旅途时间 或午饭时间. CNAS-CC15:2009 第4页共30 页 发布日期:2009 年04 月28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05 月01 日1.1.3 有效人数 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 .审核时将 在场的非固定人员(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 效人数内. CNAS 注:多场所审核时,每个拟审核场所的审核时间基于该场所有效人数计算. 1.1.4 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 且不会成为常 设场所的场所(例如施工现场) . 1.1.5 复杂程度类型(仅适用于 EMS)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对审核时间有根本影 响,本文件所规定的条款基于按照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划分的五种 基本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 1.2 应用 1.2.1 审核时间 所有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在客户场所的现场时间,以及在现场以外实施策 划、文件审查、与客户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和编写报告等活动的时间. 在分配用于策划和编写报告的审核时间时,通常不宜使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少于 QMS
1 表和 EMS
1 表所列时间的 80%.这适用于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对于任何审核,不宜以需要增加策划和(或)编写报告的时间为理由减少现场审核时 间. CNAS 注:本部分所述的现场审核时间不包括第一阶段在现场实施的文件审查所用时间. 1.2.2 审核人日 表QMS
1 和表 EMS
1 中表示为人日数的审核时间是以每天
8 小时为基础计算.为 了符合当地关于旅途时间、午饭时间和工作小时数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调整审核人 日数,以达到表 QMS
1 和表 EMS
1 的审核总小时数. 在策划阶段,不应通过增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数. 1.2.3 有效人数 本文件以有效人数为基础来计算审核时间.在计算有效人数时,兼职人员的数量 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量.在一些国 家,由于技术和自动化水平较低,可能雇佣大量临时的非熟练人员,这种情况下宜适 当减少这些人员的数量.如果相当大一部分员工从事相似的简单职能,例如:运送、 流水线工作、装配线等,同样宜适当减少人员的数量. 认证机构应与拟审核组织商定审核的时间安排, 以便在审核时尽可能覆盖客户活 动的全部范围. CNAS-CC15:2009 第5页共30 页 发布日期:2009 年04 月28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05 月01 日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1.3.1 初次审核(第1阶段+第2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以附件 1A(适用于 QMS) 和附件 1B(适用于 EMS)中的
图表为基础.附件 1A(QMS)完全基于客户的有效人数 (见1.2.3 关于计算有效人数的指南) , 但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 附件 1B (EMS) 除了基于有效人数,还基于组织的环境复杂程度,并且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 1.3.2 在计算监督审核(第1.5 条)和再认证审核(第1.6 条)的审核时间时,可 以将上述
图表中的审核人日数乘以一个适宜的系数. 1.3.3 认证机构应有为审核客户的相关过程分配足够时间的程序.经验显示,对于 QMS 和EMS,除了人员数量外,实施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还取决于其他因素.第1.8 条对这些因素作了进一步论述. 1.3.4 本文件给出了在确定实施审核所需时间时宜考虑的因素.对于所有类型的审 核, 认证机构需要在合同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对审核时间可能产 生的影响.因此,对于 QMS 和EMS,不能孤立地使用表示有效人数和复杂程度之间关 系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