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7
公告 2019年7月2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5311011

11 法院公告2019年7月2日(2019 ) 浙0782破8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义乌金汇 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 事务所、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 月14日前向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 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浙江省义 乌市稠江街道稠义公路1号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 公司行政楼二楼.

电话: 13758965396) 吴律师) 、

13757689012 (杨会计) .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 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 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 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 ) 浙0782破23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博施佳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并指定浙江森泽律 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 人.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19年8月12日前向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 为: 义乌市江滨中路

468 号三楼,

18257042606 (张律 师) .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 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 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博施佳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 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 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 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 ) 浙0782民初5674号 郑树塘: 本院受理原告吴满仙与被告郑树塘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之规定, 向被告郑树塘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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