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7 |
15 日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110 民初
6577 号 蔡士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士友、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浙0110 民初
6577 号民 事判决书,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 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110 民初
6940 号 杨云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国、 浙江淘宝网络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浙0110 民初 6940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及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02ZX2018024, 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本金合计27017449.24元及 孳息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 法转让给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祥 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 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 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萧资产联系人张女士: 0571-85271787 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0575-89190675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2日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 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 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 年5 月11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 人应支付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 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 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 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1债务人名称 浙江和中非织造股份 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至2018年5月11日) 借款合同编号 SX
1610120160064、 SX
1610120160067、 SX
1610120160069、 SX1610120160071 本金 27017449.24 欠息 相应利息 (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担保人 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徐仁良、 王瑛、 绍兴县 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慈溪市华华纸板 有限公司, 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 担保人的承继人向慈溪市华华纸板有 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 担保人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具体 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12日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