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8-01 |
2 ― 附件
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 1.
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进一步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气 中颗粒物的测定方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向环境保护部环境标 准研究所下达了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 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修改单的任务. 1.2 工作过程
2016 年11 月,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系统分析研究了国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控制要求和 监测要求,结合环境保护部
2013 年下达计划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简称"低 浓度颗粒物标准" )的相关内容,以及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的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提出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修改单 (初稿) ,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方法标 ―
3 ― 准体系的建议.
2017 年1月19 日,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了固定污染 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研讨会,环境标准研究所按照会议意 见修改完善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 法》 (GB/T 16157―1996)修改单(初稿) .
2017 年3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组织环境监测、环境执法 等方面的专家再次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进行研 讨,环境保护部相关业务司局参加会议.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对"修 改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 修改必要性说明 2.1 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亟待 完善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 粒物的测定方法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适用于各种锅炉、工业 炉窑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 目前,该标准作为
30 余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 1)的规 范性引用文件,为我国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的监督性监测 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在国家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等环境管理需求,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 定的颗粒物排放限值逐步收严.例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中,新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的颗 ―
4 ― 粒物排放限值分别为
50 mg/m
3 ,30 mg/m
3 和20 mg/m
3 ;
《火电厂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中,燃煤锅炉及以油为燃料的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烟尘排放限值为
30 mg/m
3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 轮机组排放限值为
5 mg/m
3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限 值为
10 mg/m
3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 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发 〔2015〕164 号) ,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在
2020 年 实现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含量 6%条件下,烟尘排放限值不高于
10 mg/m
3 (其中,东部地区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到
2017 年完成;
中部地区力争在
2018 年基本完成) .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对低浓度颗粒物的监测,2013 年环境保护部 下达计划任务开展"低浓度颗粒物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促进该标 准的制订及实施,有必要协调解决
30 余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对适用于颗粒物低浓度测定的监测方法标准引用问题,保证标准 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表1引用 GB/T 16157―1996 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编号)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
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7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5 ― 序号 标准名称(编号)
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1―2001)
1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11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12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13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14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
15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
16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17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18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19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20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2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2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2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2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2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8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
29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30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3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32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33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34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3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36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
6 ― 2.2 GB/T 16157―1996 与"低浓度颗粒物标准"的适用范围需 协调衔接 新制订的"低浓度颗粒物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低浓度颗粒物的重量法,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 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样品的测 定. "低浓度颗粒物标准" 发布实施后, 将与现行的 GB/T 16157―1996 同时适用于颗粒物的测定.为避免两个标准的交叉使用造成监测数 据的不统一,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GB/T 16157―1996 与"低浓度颗粒 物标准"的适用范围,保证标准体系的协调统一.
3 国外标准相关情况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固定源排放――颗粒物质量浓度的手 工测定》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Manual determination of mass concentra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ISO 9096)的可测 量浓度为 20~1000 mg/m
3 的废气中颗粒物(粉尘)含量.根据该标 准的附录 E,采用该方法测定三种不同的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浓 度为
5 ~
30 mg/m
3 时, 其重复性限为 5.7 mg/m
3 (45 %) ;
浓度为 140~
400 mg/m
3 时,重复性限为
14 mg/m
3 (5.7 %) ;
浓度为 4~10 mg/m
3 时,重复性限为 1.6 mg/m
3 (24 %) .采用该方法测定某工厂固定污 染源排气时,颗粒物浓度约为
10 mg/m
3 时,再现性限为 4.5 mg/m
3 (45%) ;
浓度约为 20mg/m
3 时,再现性限为 8.2 mg/m
3 (41%) .可见, 采用该方法测定高浓度颗粒物时,精密度较好.GB/T 16157―1996 中对颗粒物测定的采样方式、分析步骤等参考借鉴了该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固定源排放―在低浓度时颗粒物(粉尘) ―
7 ― 的质量浓度测量―手工重量分析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 ―Determination of mass concentra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dust) at low concentrations―Manual gravimetric method,ISO12141)的 适用范围为颗粒物浓度低于
50 mg/m
3 . "低浓度颗粒物标准"在技术路 线、采样和称量程序等方面参考借鉴了该标准.
4 修改单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GB/T 16157―1996 中未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的测定范围.在我国 固定源废气监测实际工作中,当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低于
20 mg/m
3 的情 况下使用 GB/T 16157―1996 时,出现了结果偏差较大的情况. "低浓 度颗粒物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样品的测定,当 测定结果大于
50 mg/m
3 时,表述为">
50 mg/m
3 " .根据"低浓度颗粒 物标准"制订时的实验验证数据,选取某燃煤电厂不同类型烟气各三 个浓度水平(均低于
20 mg/m
3 )进行精密度测试,实验室内相对标准 偏差在 5.3%~10.6%之间;
6 家实验室对某电厂排气中的低浓度颗粒物 进行了同步测定,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为 12.5%.由此可见, "低浓 度颗粒物标准"在测定低浓度颗粒物时,精密度较好. 综上所述,为解决
30 余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监 测方法标准的配套衔接及两项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适用范围部分交 叉问题,提出 GB/T 16157―1996 修改单内容为: 增加"1.3 在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 或等于
20 mg/m
3 时,适用《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 量法》 (HJ ) ;
排放浓度大于
20 mg/m
3 且不超过
50 mg/m
3 时, 本标准与 HJ 同时适用. 采用本标准测定颗粒物浓度小于或等 ―
8 ― 于20 mg/m
3 时,测定结果表述为'≤20 mg/m
3 ' . " 上述修改单内容解决了"低浓度颗粒物标准"在国家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的引用问题,并与"低浓度颗粒物标准"适用范围的衔接.